全部商品分类

商品质量标准规范

一、保健食品质量标准

保健食品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健食品产品的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类目:品牌保健;传统滋补品/其他保健营养品;孕产妇营养品中;月子营养;牛初乳/维生素/婴幼儿营养品五个类目中的保健食品

 

2.定义: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指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本标准特指取得国家食药监等相关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即我们常说的“蓝帽子”健字号食品

 

3、保健食品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3.1保健食品名称;

3.2批准文号;

3.3主要原料;

3.4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3.5规格;

3.6保健功能;

3.7适宜人群;

3.8不适宜人群;

3.9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3.10保质期;

3.11储藏方法;

3.12产品标准号/执行标准(进口产品可免);

3.13生产企业;

3.14注意事项;

3.15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16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4、产品质量规范

4.1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及《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检测项目参考如下:

——保健食品标签。

——微生物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溶血性链球菌、单增李斯特、黄曲霉B1、黄曲霉M1)。

——重金属项目:铅、砷、汞。

——标志性功效成分。

——兴奋剂和激素。

4.2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4.3保健食品禁止添加如西布曲名、酚酞等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违禁成分。

5、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功效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依据以下标准: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附录 A

保健食品能宣称的30种功效(包括2003年前卫生部批准的功效):

 

功能编码

功能描述

00

其他

01

促进排铅

02

改善睡眠

03

促进泌乳

04

减肥

05

改善营养性贫血

06

增强免疫力(免疫调节)

07

辅助降血脂(调节血脂)

08

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

09

抗氧化(延缓衰老)

10

辅助改善记忆(改善记忆)

11

缓解视疲劳(改善视力)

12

清咽(清咽润喉)

13

辅助降血压(调节血压)

14

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

15

提高缺氧耐受力(耐缺氧)

16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抗辐射)

17

改善生长发育(促进生长发育)

18

增加骨密度(改善骨质疏松)

19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0

祛痤疮功能(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21

祛黄褐斑功能(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22

改善皮肤水份功能(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23

改善皮肤油份功能(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24

调节肠道菌群功能(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 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25

促进消化功能(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 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26

通便功能(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 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27

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 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28

辅助抑制肿瘤作用,预防化学致癌作用

29

抗突变

30

补充矿物质、维生素

 

商家提供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标准;如标准更新,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商品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提供一一对应的一年内单品检测报告,天虹电商会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工作。

二、服装服饰质量标准

 

服饰服饰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天虹电商销售的服饰类产品所应遵循的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天虹电商销售的服饰类商品,包括 “女装/女士精品”、“男装”、“运动服”、“童装/童鞋/亲子装(不包括童鞋)”、”家居服/哺乳装/秋衣裤”  、” 哺乳文胸/内裤/产检裤”、“瘦身内衣”、”文胸”、“家居服”、“保暖衣”、“塑身衣”、“围巾”、“丝巾”、”帽子”、 “手套”、“披肩”、“布面料”、“毛线”、“手帕”、“领带”、“领结”等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2.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2.1吊牌(合格证)需包含的内容【详见图1】

  1. < >
    (2) 产品名称
    (3) 产品号型和规格
    (4) 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5) 执行标准
    (6) 产品等级【如标注“合格品”】
    (7)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如标注“检验员:A01”】
    (8) 洗涤、护理标签【5个图标】
    (9)安全类别【婴幼儿类产品标“A类 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C类”】

    图1:吊牌

     

    2.2水洗标【详见图2】

    水洗标即为缝在衣服上的耐久性标签,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应牢固地附着且内容完好无缺,需包含的内容如下:

    1.产品号型和规格
    2. 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3. 洗涤、护理标签【5个图标】

    图2:耐久性标签

     

    2.3产品质量规范

    商家提供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标准;如标准更新,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商品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提供每个品牌至少一份有效检测报告,天虹电商会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工作。

    2.3.1产品安全性必须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详见附录B。

    注: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2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

    (1)符合GB18401-2003或符合GB18401-2010的产品均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2)产品标签上明确表明GB18401-2003或GB18401-2010的,则应符合明示版本标准的要求;

    (3)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明GB-18401年代号的,2012年8月1日前的产品按照2003版本,2012年8月1日后的产品按照2010版本。

    2.3.2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符合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要求,详见附录C。

    2.3.3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签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

     

    附录A

    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

    1、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例1

100%棉

纯棉

2、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2.1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例2

85%锦纶
15%粘纤

例3

55%羊毛
35%涤纶
10%粘纤

2.2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

a)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

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

例4

50%粘纤
46%涤纶
4% 羊毛

例5

90%羊毛
10%其他纤维

 

 

 

 

例6

92%醋纤
4% 氨纶
4% 粘纤

92%醋纤
8% 其他纤维

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分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例7

60%棉
30%涤纶
10%锦纶

例8

绒毛  90%棉
      10%锦纶
基布  100%涤纶

4、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例9

面料 纯毛
里料 100%涤纶

5、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

例10

套       65% 涤纶
         35%棉
填充物   100%木棉

例11

面料   65%    棉
       35% 涤纶
里料   100%  涤纶
填充物 100%  灰鸭绒
含绒量 80%
充绒量 200g

6、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例12

身 100%丙纶
袖 100%锦纶

 

 

附录B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分为A、B、C三类,其中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

项目

A类

B类

C类

 

甲醛含量/(mg/kg)

 ≦

20

75

300

 

PH值*

4.0~7.5

4.0~8.5

4.0~9.0

 

染色牢度/级  ≥

耐水(变色、沾色)

3—4

3

3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干摩擦

4

3

3

 

耐唾液(变色、沾色)

4

 

异味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禁用

 

A、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B、本要求不针对需经过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耐唾液色牢度要求仅针对婴幼儿纺织产品。

 

 

 

 

 

附录C

—— 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1 国内产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省、市、(县)、区路名、门牌号、邮政编码等;
1.2 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
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2.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其规定的名称;

2.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俗名。
3. 产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和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照GB/T 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标示方法:号/型 体型分类代号
号:指人体的身高;
型:指人的净胸围或腰围;
体型:指人体的胸围和腰围差数划分的类别,分为Y、A、B和C类;
例如:男西服 170/88A,适用于身高170cm左右,胸围88左右,胸围与腰围之差为12cm—16cm的男子穿用。
儿童服装:
1) 仅规定型号,不带体型代号;
2) 例如:儿童衬衫 80/48。
进口服装和出口转内销服装:
1) 应符合我国服装号型标志,不能只用“L”、“M”、“S”等代替。
4. 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 01053的规定。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标注示例见附录A
5. 执行标准

5.1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2完整的标注包括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常规产品对应标准见图3:

常规产品对应的执行标准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18401-2010

针织羽绒服

FZ/T73053-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安全技术规范

GB31701-2015

针织西装

FZ/T73056-2016

衬衫

GB/T2660-2017

针织大衣

FZ/T73058-2017

棉服装

GB/T2662-2017

针织衬衫

FZ/T73043-2012

牛仔服装

FZ/T81001-2016

运动文胸

FZ/T74002-2014

连衣裙、裙套

FZ/T81004-2012

领带

GB/T23314-2009

棉针织内衣

GB/T8878-2014

袜子

FZ/T73001-2016

针织T恤衫

GB/T22849-2014

机织围巾、披肩

FZ/T81012-2016

针织运动服

GB/T22853-2009

皮革服装

QB/T1615-2006

针织棉服装

GB/T26384-2011

毛革服装

QB/T2856-2007

丝绸服装

GB/T18132-2016

针织家居服

FZ/T73017-2014

灯芯绒服装

FT/T81019-2014

针织裤

FZ/T73029-2009

夹克衫

FZ/T81008-2011

针织儿童服装

FZ/T73045-2013

针织羽绒服装

FZ/T73053-2015

婴幼儿服装

FZ/T81014-2008

针织拼接服装

GB/T26385-2011

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73025-2013

户外运动服装  冲锋衣

GB/T32614-2016

文胸

FZ/T73012-2017

印花羊绒针织品

FZ/T24019-2012

针织泳装

FZ/T73012-2017

桑蚕丝针织服

FZ/T43015-2011

被、被套

GB/T22796-2009

毛巾浴衣

FZ/T62017-2009

配套床上用品

GB/T22844-2009

床单

GB/T22797-2009

蚕丝被

GB/T24252-2009

 

 

 6. 产品等级

6.1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所执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等级系列标注,如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2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不合格品、不能笼统地标注为“三等品”或“等外品”上市销售;
6.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无等级规定的产品,只要经检验满足标准要求,可标为合格品。

7.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7.1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7.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合格印章和检验印章等。

8. 洗涤、护理标签

8.1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展示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练的说明性文字;

8.2当图形符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8.3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W,P,F,用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

8.4洗涤图形符号应按照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纺织品维护顺序排列,不可随意排列其顺序。
9. 安全类别

婴幼儿类产品标“A类 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C类”。

10. 其它说明

10.1使用和贮藏条件: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注意事项;产品使用和贮藏方面有特殊需要的,必须说明:如无,可不标注;
10.2 产品使用期限:须限期使用的产品(具有特殊功能、防毒、阻燃等),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如无,可不标;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10.3羽绒产品耐久性标识、含量标识需标注羽绒含量和充绒量,羽绒产品成分需标明成分类别及颜色,如白鸭绒、灰鸭绒、白鹅绒、灰鹅绒等;牛仔服合格证上需标注是水洗产品还是原色产品。

——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形式

1、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c)、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d)、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2、产品的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耐久性标签必须包含号型和规格、成分、洗涤符号,并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如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如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3、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注: 附录C中的要求均来源于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建议自行参考有关标准。

三、贵金属饰品质量标准

珠宝贵金属首饰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虹电商销售的珠宝、贵金属首饰的产品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虹电商销售的 “珠宝/饰品”一级类目下的珠宝及贵金属首饰。

珠宝:指发布在珠宝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贵金属首饰:材质中含金、银、铂、钯材质的首饰。

 

2.标识标志规范

2.1印记

在网天出售的贵金属镶嵌珠宝、贵金属首饰须带有完整印记,印记要求准确、清晰、位置适当。印记内容如下:

厂家代号(或商标)

材质名称

材质纯度

钻石重量印记

例:金牌 Pt950 D032

2.2标签

在网天出售的珠宝、贵金属首饰须带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如下:

材质名称

材质纯度

首饰名称

按重量销售的应标明重量

执行标准代号

合格证明

生产厂厂名厂址

警示说明(珠宝玉石在佩戴过程中,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坏或镶石脱落的,或有其他需注意的事项,应有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应醒目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mm。)例:

注:样板仅供参考,商家可调整展现形式,但内容需按以上要求执行。

当首饰因过细等原因不能打印记时,应附有包含印记内容的标识。

2.3产品质量规范

商家提供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标准;如标准更新,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商品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有合格的单品鉴定证书,天虹电商会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工作。

2.3.1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珠宝材质,贵金属材质、纯度,钻石形状、颜色、切工、净度等。

——印记:贵金属镶嵌珠宝、贵金属首饰的印记,包含厂家代号(或商标),材质名称,材质纯度,钻石重量印记。

——标签:珠宝、贵金属首饰的标签,包含材质名称、材质纯度、首饰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代号、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商品的重量、珠宝玉石警示说明。

2.3.2贵金属及其合金的纯度范围:

贵金属及其合金

纯度千分数最小值

纯度的其他表示方法

金及其合金

375

9K

585

14K

750

18K

916

22K

990

足金

999

足金

铂及其合金

850

 

900

950

990

足铂(足白金)

注1:不在括弧内的值将优先考虑                                                    
注2:24K理论纯度为百分之百

3.3.3贵金属、重金属、珠宝玉石类需要国家第三方出具的鉴定证书。

附参考标准:

《GB 11887-2008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6554-2010钻石分级》

《GB/T 18781-2008珍珠分级》

《GB/T 16552-2010珠宝玉石 名称》

《QB/T 1690-2004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QB/T 2062-2006贵金属饰品》

《QB/T 4182-2011饰品 标识》

 

四、户外运动质量标准

运动户外类商品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天虹电商销售运动户外类商品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天虹电商平台销售的运动户外类商品,包括:运动户外类目内除鞋服类的所有商品。

 

 2 运动户外类商品标识标志规范

天虹电商出售的运动户外类商品须带有完整的规范的简体中文标识标志,内容包括:

2.1商标、品名

2.2厂名厂址(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如广东佛山)需标明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地址、生产方或者经销商名称;进口商品需标明原产国或地区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2.3商品材料、颜色、货号等

2.4商品执行标准

2.5三包期限(可以单独的三包卡形式出现):具体期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由商品的生产企业根据商品实际的质量特性确定

2.6商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可以单独的合格证形式出现)

2.7法律、法规及相应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3、运动户外类商品质量规范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的,应符合新标准;商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天虹电商会不定期对在售运动户外类商品做抽检工作。

 

五、化妆品质量标准

 化妆品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虹电商化妆品类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产品标签、产品执行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销售在天虹电商“彩妆/香水/美妆工具(不包括美妆工具)”、“美容护肤/美体/精油”“美发护发(不包括假发)”、“沐浴/个人清洁”一级类目下的化妆品。

 

2、化妆品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化妆品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3.1. 化妆品的名称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

3.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2.1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2.2 应标注委托生产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2.3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3.3. 净含量

定量包装的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净含量。

3.4. 化妆品成分表

3.4.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3.5. 保质期

3.5.1 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3.6. 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3.7.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3.8.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3.9.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3.10.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本部分3和4及6~8 中的内容。

 

注:以上要求均来源于《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建议自行参阅相关标准。

 

4、产品质量规范

商家提供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标准;如标准更新,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商品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家需提供近一年内每个品牌一一对应的检测报告须由省级及以上检验机构出具,且需包含如下必要检测项,天虹电商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工作:

4.1三项重金属:汞、铅、砷;
4.2五项微生物: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与酵母菌总数(皂类、花露水、指甲油和烫发产品无需检测五项微生物);
4.3香水、花露水和指甲油产品还需加检甲醇含量;
4.4皂类产品需按照QB/T2485-2008《香皂》标准检测,无需检测三项重金属和五项微生物。
5、如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提交所有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特殊用途化妆品主要包括: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化妆品)。

 

附参考标准: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签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

 

六、家纺质量标准

家纺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天虹电商销售的家纺类产品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天虹电商销售的家纺类商品,包括 “休闲毯/毛毯/绒毯”、“毛巾/浴巾/浴袍”、“床上用品(不包括蚊帐/床幔、枕头/枕心/保健枕/颈椎枕、凉席/竹席/虅席/草席/牛皮席)”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2.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2.1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符合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的要求,在天虹电商上出售的所有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需包含家纺产品使用说明,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

3)产品型号和规格

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5)洗涤方法

6)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7)产品使用期限

8)产品标准编号

9)产品质量等级

10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例:

3、产品质量规范

3.1产品安全性必须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2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签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常用的家用纺织品执行标准参考:

3.3商家提供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标准;如标准更新,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商品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提供每个品牌至少一份有效检测报告,天虹电商会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工作,检测项目包括(不限于)以下:

1)床上套件:成分含量、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甲醛、PH值、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水洗尺寸变化率。
2)羽绒被芯:成分含量、标识标志、含绒量、充绒量、原料要求。
3)棉被/蚕丝被芯:成分含量、标识标志、原料要求。

 

 

七、家居用品质量标准

居家用品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居家用品的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类目:厨房/餐饮用具;清洁/卫浴/收纳/整理用具 ;居家日用/婚庆/创意礼品;尿片/洗护/喂哺/推车床四个类目商品。

 

2. 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2.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3产品标准号(进口商品可免);

2.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词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2.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2.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标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2.7塑料材质、纸制的食品接触材料须标明QS(进口商品可免),如塑料饭盒、保鲜膜、一次性纸杯;

2.8法律、法规及相应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3产品质量规范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标准;如标准更新,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商品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家须每个品牌至少提供一份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皮具箱包质量标准

箱包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带箱包产品的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箱包皮具/热销女包/男包”一级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1. < >标识要求

    皮具箱包类型

    执行标准

    适用材质

    备注

    背提包

    QB/T 1333-2018

    适用于各种材料制成的背提包(皮革、人造革、合成革、织物面料,等)

     

    皮腰带

    QB/T 1618-2018

    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制成的日用腰带

    需表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

    票夹

    QB/T 1619-2018

    适于天然皮革、移膜皮革、人造革、合成革、纺织及其他材料制成的各种票夹(西装夹、钱包、钥匙包、名片夹等)

    需表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

    旅行箱包

    QB/T 2155-2018

    适用于以各种皮革、工程塑料、人造革、合成革、纺织品为面料,以胶合板、塑料板材、箱板纸为内胎,采用热压或真空成型、注塑、缝制工艺制作的具有装放携带衣物功能的旅行箱及配有拉杆、走轮的行包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GB 20400-2006

    适合于日用皮革和毛皮产品,不强制标注在商品上(仅可分解芳香胺、甲醛两个项目;A类24个月以下)

    A婴幼儿用品;B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C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公事包

    QB/T2277-1996

    适用于各种材料制成的公事包(皮革、人造革、合成革、织物面料,等)

     

    笔袋

    QB/T2772-2017

    适用于以各种皮革、工程塑料、人造革、合成革、纺织品为面料的笔袋

     

    学生书袋

    QB/T2858-2007

    适用于以各种皮革、工程塑料、人造革、合成革、纺织品为面料的书包书袋

     

     

    4、商家提供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标准;如标准更新,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商品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提供一一对应的一年内单品检测报告,天虹电商会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工作。

     

    本标准内容参考国家标准如下:

    票夹:QB/T 1619-2018;

    背提包:QB/T 1333-2018;

    旅行箱包:QB/T 2155-2018;

    公事包:QB/T 2277-1996;

    家用衣箱:QB/T 1585-1992;

    皮革和皮毛有害物质限量:GB 20400-2006

     

九、普通食品质量标准

普通食品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商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类目:零食/坚果/茶叶/特产;粮油/蔬果/水产/速食;茶/酒/冲饮;奶粉/辅食/营养品;传统滋补品/其他保健营养品;孕产妇奶粉;孕产妇营养品;月子营养。但不包括上述类目的保健食品及膳食补充剂。

2.普通食品标识标志规范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饮料酒类应符合《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2.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2成分或配料表;

2.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4保质期(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2.5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

2.6贮存条件;

2.7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2.8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2.9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豁免的商品除外);

2.10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且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产品质量规范

3.1商品品质必须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及《食品安全法》,商家应提供一一对应的商品检测报告,进口食品提供近半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天虹电商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参考如下(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食品标签。

——微生物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溶血性链球菌、单增李斯特、黄曲霉B1、黄曲霉M1)。

——重金属项目:铅、砷、汞。

3.2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3.3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

——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

——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形象。食品描述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做证明。

 

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依据以下标准:

《食品安全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十、膳食营养品质量标准

    膳食营养补充剂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天虹电商销售膳食营养补充剂类产品的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类目: 奶粉/辅食/营养品、品牌保健品、传统滋补品/其他保健营养品、孕产妇营养品、月子营养5个类目中的膳食营养补充剂。

 

2、定义:

膳食营养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即以维生素、矿物质、益生菌及动植物提取物为主要原料制成,通过口服补充人体所需的营养素和生物活性物质,达到提高机体健康水平和降低疾病发生风险的目的,一般以片剂、胶囊剂等浓缩形态存在。

本标准中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特指必须经过以下两种渠道的产品:

a. 通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验,从海关进入的进口膳食营养补充剂类产品;

b .企业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企标备案,以普通食品身份进入市场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类产品。
 

3.膳食营养补充剂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膳食营养补充剂的包装上应严格依照国家《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张贴产品说明标签。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执行。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3.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3.2成分或者配料表;

3.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4保质期;

3.5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

3.6贮存条件;

3.7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8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3.9食用方法;

3.10热量和营养素;

3.11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豁免的商品除外);

3.12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并同时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

 

  1. 产品质量规范

    商家提供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标准;如标准更新,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商品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提供一一对应的一年内单品检测报告,天虹电商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工作。

     

    41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及《食品安全法》,检测项目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膳食营养补充剂标签

    ——微生物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溶血性链球菌、单增李斯特、黄曲霉B1、黄曲霉M1)

    ——重金属项目:铅、砷、汞、镉、铬、铜、锌、镍、钴、锡

    ——营养素检测

    4.2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5、产品宣传规范

    膳食营养补充剂标题、主图、详情描述、包装、说明书等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功效必需符合《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详见附录B)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描述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页面描述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页面描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页面描述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描述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页面描述不得与其他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页面描述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页面描述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

    ——页面描述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

     

    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依据以下标准:

    《食品安全法》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附录B

     膳食营养补充剂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当能量或营养素含量符合《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中“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的有关要求时,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可选用以下一条或多条功能声称的标准用语。以下用语不得删改和添加。

        1. 能量:

        人体需要能量来维持生命活动。

        机体的生长发育和一切活动都需要能量。

        适当的能量可以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

        2. 蛋白质: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3. 脂肪:

        脂肪提供高能量。

        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占总能量的比例不宜超过30%。

        脂肪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

        脂肪可辅助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

        脂肪提供人体必需脂肪酸。

        饱和脂肪:

        饱和脂肪可促进食物中胆固醇的吸收。

        饱和脂肪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脂肪的1/3,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胆固醇增高,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0%。

        4. 胆固醇:

        每日膳食中胆固醇摄入量不宜超过300mg。

        5. 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和能量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能量的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血糖生成的主要来源。

        膳食中碳水化合物应占能量的60%左右。

        6. 钠

        钠能调节机体水分,维持酸碱平衡。

        中国营养学会建议每日食盐的摄入量不要超过6克。

        钠摄入过高有害健康。

        7. 钙

        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

        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8. 铁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因子。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必需元素。

        铁对血红蛋白的产生是必需的。

        9. 锌

        锌是儿童生长发育必需的元素。

        锌有助于改善食欲。

        锌有助于皮肤健康。

        10. 镁

        镁是能量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物质。

        11. 碘

        碘是甲状腺发挥正常功能的要素。

        12. 维生素A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皮肤和粘膜健康。

        13. 维生素C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皮肤和粘膜健康。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骨骼、牙龈的健康。

        维生素C可以促进铁的吸收。

        维生素C有抗氧化作用。

        14. 维生素D

        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形成。

        15. 维生素E

        维生素E有抗氧化作用。

        16. 维生素B1

        维生素B1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维生素B1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17. 维生素B2

        维生素B2有助于维持皮肤和粘膜健康。

        维生素B2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18. 烟酸

        烟酸有助于维持皮肤和粘膜健康。

        烟酸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烟酸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健康。

        19. 维生素B6

        维生素B6有助于蛋白质的代谢和利用。

        20. 维生素B12

        维生素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21. 叶酸

        叶酸有助于胎儿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

        叶酸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22. 泛酸

        泛酸是能量代谢和组织形成的要素。

        23.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十一、数码电器质量标准

数码电器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天虹电商销售的数码电器类产品所应遵循的基本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天虹电商销售的数码电器类商品,包括【厨房电器、生活电器、个人护理/保健/按摩器材、闪存卡/U盘/存储/移动硬盘、3C数码配件市场、影音电器、电脑硬件/显示器/电脑周边、手机、平板电脑/MID、MP3/MP4/iPod/录音笔、办公设备/耗材/相关服务、电子词典/电纸书/文化用品、大家电、台式机/一体机/服务器、数码相机/单反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网络设备/网络相关、电玩/配件/游戏/攻略】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2.产品质量规范

 2.1.产品标识:产品名称、型号、产品安全指标、图形符号、安全警示、制造商的名称(进口产品需标注原产国和国内经销商)、生产日期。

 2.2.产品销售包装标识: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色别指示、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储运标志、包装开启指示、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需标注原产国和国内经销商)、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编号。

 2.3.使用说明书应标注的内容及要求: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性能特点、产品部件介绍、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养和维护、安放和安装、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需标注原产国和国内经销商)、执行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2.4.说明

 2.4.1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须有“CCC”标记。

 2.4.2所有中国生产、销售、进口的家用空调和冰箱都要贴上带有‘中国能效标识’字样的标识,没有标识的一律不准销售。

 2.4.3凡列入《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证产品目录》的产品需在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家用音响、微机系统、通讯设备、电熨斗、防盗报警器、空调机、燃气具、饮料粉碎机等)。

 2.4.4大件商品(如洗衣机、空调、电冰箱、电视等)需在包装上标明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运输、储存中有特殊要求的商品需用图形标志标明并有包装开启指示。

 2.4.5使用或安装介绍说明说,电器三包政策及售后服务政策。

 

 

 

 

十二、玩具质量标准

  玩具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天虹电商销售玩具类产品的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类目:玩具/模型/动漫/早教/益智、尿片/洗护/喂哺/推车床>>婴儿手推车/学步车

 

2.定义

本标准包括童车类产品、电玩具类产品、塑胶玩具类产品、金属玩具类产品、弹射玩具类产品、娃娃玩具类产品6类3C玩具强制产品及其它玩具产品类别。

 

3.玩具类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3.1产品名称

3.2产品型号

3.3产品标准编号

3.4年龄范围

3.5安全警示

——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永久地附在产品和/或包装上。由于产品结构或尺寸影响,不便附在产品上的安全警示,应附在包装盒的使用说明上。

3.6毛绒布制玩具材质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3.7安全使用方法和组装图

3.8维护和保养

3.9安全使用期限

3.10生产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3.11电玩具类、塑料玩具类、金属玩具类、弹射玩具类、娃娃玩具类、童车类产品需CCC认证标志

3.12标签说明标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它们的组合:

——直接压印、粘贴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缝制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标牌;

——随产品提供的说明书;

——置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3.13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最小销售单位提供。

3.1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4.产品质量规范

3.3.1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产品标准、GB6675《国家玩具安全规范》及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标准要求,商家需提供一一对应的产品检测报告或3C认证证书,天虹电商会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工作,检测项目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外观;

——玩具标识;

——机械物理  ;

—— 燃烧性能;

——8种重金属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

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依据以下标准:

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GB 6675-2014《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65     《电玩具的安全》

《22玩具-3C认证目录-CCC认证范围》

 

十三、夏凉产品质量标准

   夏凉产品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天虹电商销售的夏凉类商品,包括“蚊帐/床幔”、“凉席/竹席/虅席/草席/牛皮席”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2.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2.1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

 品牌、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尺寸、产品成分和含量、产品重量、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等级、产品洗涤说明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该说明需包括以下内容:

 

FZT 62014-2009
蚊账

FZT 33008-2010
亚麻凉席

FZ-T 62013-2009
再生纤维素纤维凉席

LYT 1843-2009
竹席

QBT2934-2008
草编制品

GBT23172-2008
藤编制品

QBT4204-2011
皮凉席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

纤维成分及含量(材质)

 

 

 

维护方法

 

 

 

 

执行的产品标准

产品质量等级

 

 

 

安全类别

 

 

 

合格证明

 

商标

 

 

 

 

 

使用说明

 

 

 

 

 

鞣制方式

 

 

 

 

 

 

生产日期

 

 

 

 

 

 

电话

 

 

 

 

 

 

说明:
1.打●是强制性展示项目
2.打★是选择性展示项目

 

 

 

2.3产品质量规范

2.3.1商家提供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标准;如标准更新,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商品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提供每个品牌至少一份有效检测报告,天虹电商会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工作。

 

 

十四、鞋类质量标准

 鞋类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鞋类产品的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女鞋”、“户外/登山/野营/旅行用品(只包括鞋类商品)”、“运动鞋new”、“流行男鞋”、“运动/瑜伽/健身/球迷用品(只包括鞋类商品)”、“童装/童鞋/亲子装(只包括童鞋)”一级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2鞋类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2.1鞋类使用说明

    ——每只鞋上必须有商标、中国鞋号、型,鞋子的号型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标注,如GB/ T 3293.1-1998规定,如下图7举例所示:

图7:鞋子上的标识

商标:XXX

鞋号:230mm

——内包装(鞋盒)上应有以下内容:

(1)     商标。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进口鞋类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名以及代理商或经销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厂名、厂址和邮政编码。

(3)    产地:该双鞋制成品地点。

(4)    产品名称:由帮面材料、加工工艺、使用对象三部分构成。

(5)    帮面材料:面革分为单一材料和混用材料,注:

  1. < >< >/人造革混用、牛皮/猪皮混用等;< >“皮”。

    合格证

    品 牌:XXX

    品 名:男式皮鞋

    等 级:XXX

    帮面材料:头层牛皮

    产 地:XX

    货 号: XXX

    鞋 号:230/1.5

    生产商:XXX

    地 址:XXX

    邮 编:XXX

    检验员:(需盖检验章)

    颜色:(如:红色)
    采用标准: QB/T 2955-2008

    保修卡

    保修期限:

    XXX

     

    三包内容:

    包修

    XXX

    包换

    XXX

    包退

    XXX

     

    生产日期:XXX

    3.产品质量规范

    3.1商家提供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标准;如标准更新,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商品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提供每个品牌至少一份检测报告,天虹电商会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工作。

        ——真皮类鞋需进行材质鉴定;

        ——男女鞋/运动鞋/童鞋: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帮底剥离强度、鞋跟结合力、成型底鞋跟硬度、鞋帮拉出强度、内底纤维板屈挠指数、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有填充物的产品需加检“原料要求”);

        ——三岁以下婴幼儿布鞋:异味、标识标志、外观质量、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耐摩擦色牢度;

        ——真皮类鞋: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帮底剥离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鞋跟结合力、成型底鞋跟硬度、勾心硬度、勾心抗弯硬度;

        ——休闲鞋:成鞋耐折性能、耐磨性能、剥离强度、内底纤维板屈挠指数、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鞋面材料低温屈挠、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

    ——运动鞋: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帮底剥离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耐寒性能、防滑性能、微孔材料硬度、微孔材料视密度、微孔材料压缩变形。鞋类执行标准参考:

    附参考标准:

    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

    GB 20400-2006《皮革和皮毛有害物质限量》

    GB 21550-2008《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

    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

    GB/T 2703-2008  《鞋类 术语》

    各鞋类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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