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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开放平台中药滋补商品信息合规规范

天虹开放平台中药滋补商品信息合规规范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中药滋补商品的天虹商家。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商品页面所有模块,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主图及视频、广告标语、销售属性、商品属性、扩展属性、商品详情。

第三条 中药滋补即以药食同源为主的商品,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三种物品名单如下:

(一)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土人参(人参菜)、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玫瑰茄。

(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土人参(人参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三)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第二章 展示要求

第四条 经营进口滋补商品的商家,需提供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五条 宣称无公害农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非转基因食品、地理标志食品的商家,均需提供清晰的认证证书。

第六条 经营滋补类中药材的商家,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说明:“本商品如存在切片、切块、切丝等形态,均系为方便打包邮寄及使用,并非按照《中国药典》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加工,本商品不做任何形式的药用用途”。

第七条 经营滋补类保健食品(“蓝帽子”)的商家,应在页面醒目位置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第三章 中药滋补商品合规宣传规范

第八条 普通中药滋补食品禁止明示暗示功效宣传内容,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第九条 不得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混为一谈,混淆商品效果/功效。

第十条 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如:肾茶)。

第十一条 非食健字不得宣传保健,属性模块不得勾选保健食品选项。

第十二条 不得宣传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第十三条 不得利用和出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第十四条 不得与药品进行对比。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敏感词汇,如送领导、送公务员、领导礼品、公务员礼品等。

第十七条 声称获得中华老字号认证的商品需提供认证证书。

第四章 违规处置

商家未按照本规范发布商品信息,或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形的,天虹有权依据《天虹电商平台商家管理规则》第6 第9条 或《天虹电商开放平台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天虹可根据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以京东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第十九条 若涉及特殊商品的,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仍须符合特殊商品相关规则。

第二十条  第三方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天虹有权酌情处理。商家在天虹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天虹签订的各项协议。

  天虹开放平台中药滋补商品信息违规案例解读

商品宣传需注意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禁止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敏感词汇,如送领导、送公务员、领导礼品、公务员礼品等。

 

 

2.禁止发布无效声明。

 

 

3.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4.禁止使用消费者形象以及名义宣传。

 

 

 

 

5.普通中药滋补食品禁止明示暗示功效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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